乔丹体育如何胜诉?

孟桐羽孟桐羽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其实,这个案子并不复杂,也不艰难。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事实,乔丹在中国并没有商标权或版权,他来中国起诉别人侵权,其实是一种权利的滥用。因为中国不是他的国家 其次,我们来看法院的判决。法院主要依据的是两个判例,一个是1982年的“米高梅”案,另一个是2004年的“MOSEK”案(注:这两个案例可参见本人以前的文章)。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时候,法院重点参考了这两个案件的判决要旨。 在“米高梅”案中,法院认为: “鉴于原告对于‘METROPOLIS’及‘米高梅’电影节目已在中国居住多年且经营影院播出该影片并收取相应费用……本院确认‘METROPOLIS’及‘米糕梅’是中国电影、电视节目行业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影视作品。原告要求禁止他人使用其主张权利的电影名称,于法有据。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新片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播放影片《大都会》; 二、被告深圳新片场互联网影视有限公司与北京新片场影视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视频平台提供影片《大都会》的网络在线播放服务。 ” 这个判决是支持好莱坞三大巨头之一“米高梅”的,判对方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电影姓名权/影片名称权)。

在“MOSEK”案中,法院认定: 该案与本案有诸多不同之处,但有两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值得借鉴:一是关于诉讼程序问题,本案被告提起反诉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间,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主张的反诉请求应当不予受理;二是涉案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上,鉴于商标的使用是为了识别商品来源,而含有商标的文字除了作为商标标识之外,还具有描述性功能,故只有在相关公众通常认为标示上述文字的商标与标示其他文字的商标及其所标记的商品是同一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否则,虽然标注上述文字的商标以及标注其他文字的商标所标记的商品可能来自同一地区或者相同地区,但是两者未必具有相同的销售场所和渠道、相同的广告方式和频率、相同的价格变动情况和相同的市场占有率,因而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标注有上述文字的商标与标注有其他文字的商标及其所标记的商品视作同一来源。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通过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发现,只要能够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失,那么法院就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中,乔丹公司已经证明了别人使用了与自己近似的名字,并且因此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乔丹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