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专利有什么?
“体育专利”是一个媒体用词不规范引起的概念混淆,应该为“运动专利”(或“运动发明专利”)。 专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发明专利,一类是实用新型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又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 根据《专利法》第二章规定,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 科学发现;
(二) 智力活动方法(含规则);
(三) 疾病的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不含药品);
(四) 动物遗传育种的方法。 第三章进一步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创造性。根据上述条款,显然运动项目以及体育运动中涉及到的有关技术方案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但是否取得专利取决于是否符合前述规定的创造性标准。
关于创造性的判断依据和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得很详细,这里就不赘述了。 当然,对运动项目的保护和评判未必就那么严格和苛刻,例如,拳击运动在基本技术方面其实很难有大的创新,但通过调整规则来改变比赛的进程和结果却屡见不鲜。如果允许这样的变化产生专有权的话,职业拳击运动的组织者、投资者乃至运动员的权益将能得到较好的保护。
然而,这些调整规则带来的变化必须具有客观性和可测量性,否则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除了运动项目本身外,在体育运动中进行的一些辅助性设施和技术也具有可专利性。
以足球比赛为例。为了改善竞赛结果,参赛方在场上可以采用的各种措施,包括场地设置(如草坪的软硬程度、草皮的疏密程度等)、器材使用(如各种球、哨子、标志枪等)以及对人员的管理(如对队员犯规次数及罚则的规定)等都可以形成相应的权利要求书,获得专利后他就可以对该项专利收取费用甚至进行维权诉讼。
值得提的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与运动相关的各类信息数据的挖掘和分析逐渐受到重视。这些信息既可能来源于运动员个人(如基因测序)也可能来源于整个团队(如训练数据)。虽然目前对这些数据还不可能获得专利权,但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发明创造或者商业经营的可能性却是存在的。如果此类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无法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