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彩票中了大奖该如何定罪?
近日,一男子偷走3张未使用的彩票,兑出3100万元大奖,然后逃之夭夭,真是人算不如天算,天算不如彩票算。想想男子千算万算可能都没算到,自己购买的3张彩票刚好都是一等奖,而且还兼含高额特别奖金,合计高达3171万元。如此庞大的一个数字,恐怕也是彩票中心工作人员也无从计起了。
但是,即使兑出如此罕见的大奖,中奖者仍然选择逃之夭夭,可能最大的因素还是担心自己巨额的奖金引起了同行的眼红,而且按照相关规定,他在短期内将如此巨大的金额落入自己囊中,税务局也无法给他发一个奖金发票。另外,尽管表面上他是中奖获得了这些巨额现金,但若是这些钱最终都落入了违法的赌博业口袋中,即使偷也得偷出去。但是,无论如何狡辩,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该男子的行为确实是在非法占有目的下实施的盗窃行为。
关于偷彩票中了大奖该如何定罪,有专家表示,3000多万元是大奖的金额,而偷彩票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把这两件事情联合起来分析,应该是诈骗罪更恰当,盗窃罪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按照盗窃罪的规定,要偷的也是自己的东西,或者是别人忘在小摊上的东西,而彩票只有谁购买就属于谁,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据悉,在1986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彩票数额如何计算的请示的复函(〔86]财办刑字第95号)中,明确了“盗窃彩票,票面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彩票,票面数额较大,同时又有诈骗故意,甚至实际达成了诈骗犯罪活动,则属于盗窃罪和诈骗罪两者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实际上,从1986年3月23日至今,在27年的时间里也没有改判,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是明确的,毫无疑义了。
实际上,尽管我国法律界对这个问题早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还是有许多朋友存在这个认识上的误区,仍就觉得盗窃彩票很容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而为偷彩票大开绿灯,使得许多既偷彩票又骗彩的人大搞特搞,其结果只能是助长骗钱之风,助长不劳而获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