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怎么还没改名?
因为还在打官司呢,而且很有可能赢! 下面简单讲讲这个案子。 简而言之就是AIR JORDAN(AJ)的商标被耐克注册了。后来乔丹不服气,也注册了这个商标。然后两方就打起来了.... 乔丹方面认为,自己作为耐克旗下运动员,在运动装方面的代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耐克在自己退役后不得使用其名字和形象,用于运动鞋以及其他服装服饰类产品。而早在1985年,乔丹就申请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可惜当时未成。2014年,乔丹又再次申请了该商标,并且获得了支持。 但耐克的律师可不这么看,他们表示,当年耐克与乔丹签约的时候,确实约定了乔丹不能在自己的事业领域内使用自己的名字、图像和声望等,但却没规定耐克不能在运动装备以外使用他的名字。耐克在使用“Jordan”的时候,并没有违反合同。
耐克还指出,他们在1997年就申请了“Air Jordan”的商标,并获得了支持。无论是1998年才成立的公司还是现在,只要他们使用“Air Jordan”这一名称,都是合理合法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Nike说的对吗? 如果说耐克的说法成立的的话,那可是要打脸很多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们啊。
目前在国内,绝大多数人都会认同这样的观点——未经他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知名姓名和形象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比如我们熟知的“孔乙己”“余欢水”。但耐克却似乎在打着擦边球,通过小小的文字游戏,来偷换概念。 毕竟,AJ是Nike旗下的运动员,也是Nike广告宣传中的代言人。不论怎么样,AJ肯定是站在Nike这边的。
所以,即使将来法院判Nike败诉,想必也会是输得很尴尬。 不过,即使法院最后判决Nike胜诉,应该也只能是就本案判决,而不能以偏盖全,认定Nike使用Jordan商标的行为合法。否则,整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将变得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