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运会冠军地方有什么奖励?
为鼓励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推动本市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体育比赛是指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以及解放军八一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
对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单位及其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的奖励。
1、运动员(包括兼项)获得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冠军(包括破、创纪录和团体冠军、前三名、前八名的第一人),市体育局发给奖金1万元至5万元。
2、上述获得冠军的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员以及对获得冠军做出突出成绩的陪练人员和陪练人员的主管教练员,市体育局分别发给奖金1.5万元至5万元。
3、对获得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及有关人员,由市人事局会同市体育局报请市政府授予二等功;获得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及教练员,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分别给予记功、晋升工资以及报销参赛往返路费、发放伙食补贴等。
4、对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安排一次休养和体检。5、运动员从市体育运动技术学院毕业后留队再获得以上规定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市体育局分别发给所在区、县体育局奖励经费2千元至1万元,由区、县体育部门奖励为培养该运动员做出突出成绩的教练员和有关人员。
(二)重大体育比赛获得冠军运动员原所在单位的奖励。运动员从市体育运动技术学院毕业后,回到原输送单位并留队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冠军的,由市体育运动技术学院分别给原输送单位拨付奖励经费5千元至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