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体育比赛需要审批吗?
举办国内大型体育赛事的审批程序。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全国竞技体育发展,领导组织国家队建设、国内外重大竞赛的备战和参赛等工作。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1、全国体育竞赛的管理。在全国范围内举办的名称中使用“中华全国”、“全中国人民”、“中国”、“全国”、“国家”、“长城”、“中国第一”、“中国之最”、“全国第一”、“全国之最”、“C N A”、“C N”、“N A”、等字样的体育竞赛,统称全国体育竞赛,在举办前应当经主办项目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2、地方体育竞赛的管理。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地方体育竞赛的审批管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协商决定;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竞赛,名称中可以使用“XX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第一、XX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之最”等字样。该类体育竞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3、单位、团体内部体育竞赛的管理。
行业系统、机关、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在本单位内部举办的体育竞赛,名称中可以使用“全国性单位名称”、“全省(XX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性单位名称”、“第一”、“之最”等字样,由举办单位自行审批,并分别报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