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哪个中500万?
近日,李先生(化名)在购买彩票时,发现自己的投注号码与财政部公布的双色球中奖号码完全一致,应当获得500万元奖金,但彩票中心查询系统中没有相关信息。李先生认为,自己中奖的事实毋庸置疑,彩票中心应当支付500万元及利息。因协商未果,李先生将彩票中心诉至法院。
彩票中心答辩称,该兑奖号码在开奖公告前已被他人购买,未兑奖,后该彩票丢失,无法查找具体购买者信息。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丢失不能挂失,未兑奖的中奖彩票应由国家收回相应奖池资金。即使李先生所持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也应是假票或废票,应当予以没收,所以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彩票是否存在,以及李先生是否合法持有该彩票。李先生为合法购彩者,其持有中奖号码的事实,已经公证处进行公证,应视为其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彩票中心应当提供反证证明李先生所持号码在开奖前已售出且已兑付,或者在李先生购彩时开奖号码已经产生。但彩票中心未提供开奖前已兑付、李先生购彩时间在开奖后的证据,且未提供在李先生购彩前后时间该中奖号码产生销售数据的记录。
最终,法院确认李先生合法持有中奖彩票,判决彩票中心向李先生兑付奖金及利息。
【说法】彩票中心作为发行管理彩票的机构,负有兑付中奖彩票奖金的义务。如果对彩票购买者持有中奖彩票的事实存异或争议,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彩票管理机构在彩票兑付问题上,应当充分保护合法购彩者的权益,对符合兑付条件的,应当及时兑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