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5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根据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国务院批转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体育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国学校体育事业,保障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生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必须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和“学校教育、体育课为基本阵地”的原则;必须把学生身体健康的全面发展作为学校的主要任务之一,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全国的学校体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公民从事武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危害社会治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设立由校长负责的校务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体育工作。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体育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健全校内教学岗位设置体系。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按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鼓励和支持教师进行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第五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学校应当配备体育教师和对学生进行体育教学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组织或引导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适宜的体育活动,使学生学习体育知识,掌握体育技能,锻炼体魄,提高运动能力。学校应当建立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六章 竞技运动 第八十一条 国家对达到运动员技术水平评定标准的优秀运动员,可以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称号。 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竞赛课程,选拔培养优秀的体育人才。 第七章 师资 第八十二条 体育教师的任职条件按照教师的任职条件执行。体育教师的职责包括: (一)承担学校体育课程的讲授和其他教育教学任务; (二)承担学校课余训练的组织指导和日常管理任务; (三)承担学校的体育竞赛活动和群体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 (四)承担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评价的工作;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