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公司的钱怎么办?
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个是“返奖”,另一个是“公益金”。 先讲“返奖”。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的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挪用彩票奖金; (二)以任何方式隐瞒或者侵吞彩票奖金; (三)非法获利。 第36条规定: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实行阳光操作,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保证彩票发行工作的公正性。 在实际工作中,各省福彩和体彩中心都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购彩者、销售员、终端机和彩票发行系统的安全管理、操作规范、责任划分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例如:江苏省福彩中心的《双色球游戏电脑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中就有“严禁任何形式的欺诈或违规操作,以确保彩票销售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投注站人员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再讲“公益金”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公益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综[2007]138号)文件规定: “彩票公益金是指彩票销售所得的款项,不包括固定利息、滞纳金、罚款及各种违约金。”“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次兑付彩票公益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所兑付资金送达受奖(助)单位。” 也就是说,购买彩票的钱首先是作为福利事业的资金保障了;如果出现了无法兑款的余额,这个钱才会属于彩票机构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后,剩下的部分才能用于职工的薪酬待遇。
所以,题主所关心的“彩票公司的钱”实际上就是“不能兑现的彩票收益”,而这笔钱的最终归属,法律上规定的是“用于职工的薪酬待遇”。 从这个角度上说,买彩票其实是为福利事业做贡献。 但是,由于目前中国彩票的监管体系仍存在漏洞,不排除部分地区出现贪污腐败现象,导致本该用于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没有得到合理使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购买的彩票其实就充当了“救济款”的角色——即救助贫困人群的救命钱有可能来自我们无法兑现的彩票收益。 我们买的每一张彩票都是一份爱心,而能否实现这份爱心的目的,取决于彩票机构是否依法行政,严格履职;取决于监管部门是否有效监管,重拳扫黑。 希望所有的彩票参与者都能继续支持这项慈善公益事业!